6 试验方法
6.1面料的热防护系数测定按附录A规定执行,其余阻燃性能试验方法按GB/T 5455执行。
6.2阻燃性能试验前的洗涤程序按GB/T 17596-1998中“自动洗衣机(A型)缓和洗衣程序”执行,洗涤次数为50次或12次,详见表1注。洗衣粉按GB/T 13171的规定选择。
6.3面料水洗尺寸变化率试验方法按GB/T 8628和GB/T 8630的规定执行,采用GB/T 8629-2001中的5A程序洗涤和程序A干燥。如果使用说明上为轻柔洗涤或手洗,则采用7A或仿手洗程序洗涤。
6.4面料的热稳定性试验A级在(260℃±5℃)条件下、B、C级在(180℃±2℃)条件下按附录B执行。
6.5面料的断裂强力试验按GB/T 3923.1执行。
6.6面料的撕破强力试验按GB/T 3917.3执行。
6.7面料的透湿量试验按GB/T 12704方法A规定执行。
6.8面料的硬挺度试验按GB/T 18318规定执行。
6.9面料起球试验GB/T4802.1规定执行。
6.10耐洗色牢度的试验按GB/T3921.1或GB/T3921. 3规定执行。
6.11耐汗渍色牢度的试验按GB/T3922规定执行。
6.12耐摩擦色牢度的试验按GB/T3920规定执行。
6.13缝纫线强力试验按GB/T3916-1997中7.5规定执行。
6.14缝纫线的阻燃性试验按如下方法执行:高温烘箱加温至260℃稳定后,将100m阻燃缝纫线放入烘箱5min后取出。
6.15耐水色牢度的试验按GB/T 5713规定执行。
6.16成品水洗后的尺寸变化率按GB/T 8628、GB/T 9629、GB/T 8630规定执行。
6.17成品裤后裆缝接缝强力取样按如下方法执行:取样要求接缝处于试样中心且垂直于受力方向,接缝两端缝纫线打结以防滑脱,试样尺寸、数量和测试方法按GB/T 3923.1的规定执行。
6.18成品释放甲醛含量限量的测试方法按GB/T 2912.1规定执行。
6.19成品的pH值限量的测试方法按GB/T 7573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质量检验应分为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材料检验
材料检验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进行,材料检验包括面料、辅料、缝纫线、五金件和其他配料,如反光带的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面料的阻燃性、内在质量、外在质量;缝纫线及反光带的阻燃性和缝纫线强力、五金件和其他配料的外观检验。
7.1.1.1面料检验
每批抽样2m,若每批大于1000m时,每1000m抽验2m。性能应符合5.1.1要求,不合格需加倍复检,仍不合格,此批面料停止使用。
7.1.1.2缝纫线检验
每批抽1箱,若每批大于20箱小于80箱时每20箱抽1箱,80箱以上的抽5箱,每箱抽检2轴。性能应符合5.1.2要求,不合格需加倍复检,仍不合格,此批缝纫线停止使用。
7.1.2 出厂检验(成品检验)
500套(件、条)以下抽验10套(件、条);500至1000套(件、条)抽验20套(件、条);1000套(件、条)抽验30套(件、条);1000套以上(件、条)抽验40套(件、条)。性能应符合5.2、5.3、5.4、5.5、5.6、5.7要求,质量判定按表6有关内容,判定规则按7.1.3.6,不合格需加倍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此批服装停止出厂。
7.1.3型式检验
7.1.3.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检验:
——当材质、工艺、生产单位变化时;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
——一年或此后周期性的检验。
——主管部门提出或质量仲裁检验。
7.1.3.2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材料(成衣中的材料)、款式、结构、号型规格、缝制、外观、理化性能。
7.1.3.3抽样方法按7.1.2,其中阻燃性及其他理化性能检测抽2套(件、条)成品。
7.1.3.4质量缺陷划分
单套(件、条)产品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即构成缺陷。
a)严重缺陷
不符合标准规定,且严重降低产品使用性能或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
b)重缺陷
不符合标准规定,且对产品的使用性能或产品外观造成一定影响的缺陷,称为重缺陷。
c)轻缺陷
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或外观影响较小的缺陷,称为轻缺陷。
7.1.3.5质量缺陷判定依据
质量判定依据见表6。
表6质量判定依据
项目 |
序号 |
轻缺陷 |
重缺陷 |
严重缺陷 |
条款号 |
面料 |
1 |
|
|
阻燃性其中一项不合格 |
5.1.1.1 |
2 |
|
|
经纬断裂强力、撕裂强力 小于标准 |
5.1.1.2 |
|
3 |
透湿量小于标准规定10% |
超过轻缺陷 |
|
5.1.1.2 |
|
4 |
抗弯度大于标准规定1cm |
抗弯度大于标准规定2cm |
|
5.1.1.2 |
|
5 |
水洗尺寸变化率小于-2.5%,大于-3% |
超出轻缺陷 |
|
5.1.1.2 |
|
6 |
色牢度超出规定0.5级 |
色牢度超出规定1级 |
|
5.1.1.2 |
|
7 |
色差超出规定0.5级 |
色差超出规定1级 |
|
5.1.1.2 |
|
8 |
10%≤热稳定性≤12% |
12%≤热稳定性≤15% |
热稳定性≥15% |
5.1.1.2 |
|
辅料 |
9 |
衬的色泽与面料不相匹配 |
缝纫线、衬料性能与面料 不相适应。反光带不阻燃 |
扣、钩、拉链等附件与7.1.1要求不符,破损、脱落、锈蚀 |
5.1.3 |
|
10 |
|
|
无商标及安全标识 |
5.5.2.2 |
11 |
熨烫不平服 |
熨烫泛黄、变色 |
烫熔、烫焦、破损 |
5.6.1 |
|
12 |
污渍面积小于0.5cm2,位置不明显,线头3根以上 |
明显污渍,大于0.5 cm2 |
严重污渍,面积大10cm2 |
5.6.3 |
|
13 |
缝制轻微抽皱、面里不够 平服、松紧不适宜、明显宽窄不一致 |
缝制抽皱明显、有死褶、 明显不规整,面里布平 服,毛脱漏大于1cm |
毛脱漏大于2cm |
5.5.2.1 |
|
14 |
主要部位1处跳一针,缝纫不顺直 |
30cm有2处跳一针 |
开断线,连续跳针,链式线迹跳针 |
5.5.2.12 |
|
15 |
锁眼钉扣、封结不牢,扣和眼错位0.5cm以内 |
扣和眼错位0.6cm以上,扣眼偏歪影响美观 |
|
5.5.2.8 |
|
16 |
领子面里不平服,偏歪,领尖互差大于0.4cm |
领子反翘,领尖互差大于0.6cm |
|
5.5.2.4 |
|
17 |
绱袖不够园顺,吃势不均,前后不适宜,两袖位罝互差大于2cm |
超出轻缺陷 |
|
5.5.2.3 |
|
18 |
缝纫针距超出标准每一处为一个轻缺陷 |
|
|
5.5.1 |
|
20 |
前身止口里襟长于门襟0.4cm;止口反吐,门襟不顺直 |
里襟长于门襟0.8cm以上 |
|
5.5.2.10 |
|
21 |
肩缝不顺直,两肩宽窄互差0.8cm |
|
|
5.5.2.14 |
|
22 |
上拉链不平服,露牙不一致 |
|
|
5.5.2.10 |
|
23 |
两裤腿长互差0.8cm,脚口互差0.5cm(双量) |
裤脚明显歪斜 |
|
5.5.2.11 |
|
服装成品 理化性能 |
25 |
|
一项不合格 |
二项不合格 |
5.7 |
甲醛含量 |
26 |
|
|
超出范围 |
5.7.3 |
规格尺寸 |
27 |
规格尺寸超出标准规定允差50%以内 |
规格尺寸超出标准规定 允差50%以上 |
规格尺寸超出标准规定允差100%以上 |
5.4.2 |
结构 |
28 |
与5.3不符 |
|
|
5.3 |
色差 |
29 |
每套(件、条)各部位表面 颜色色差低于4级 |
每套(件、条)各部位表面颜色色差低于3-4级 |
|
5.6.2 |
注1:以上各项缺陷按序号逐项累计计箅。 注2:阻燃性能其中一项不合格,即为该抽检批不合格。 注3:凡属丢工、少序、错序均为重缺陷,缺少部件为严重缺陷。 注4:本规则未涉及到的缺陷可根据标准规定,参照规则相似的惜况判定。 |
7.1.3.6 判定规则
单件产品合格条件: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7 或
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1 轻缺陷数≤3
批量产品合格条件:样本中的合格品数≥90%,不合格品数≤10%(
7.1.3.7抽验中各批量判定数不符合标准时,应进行第二次抽验,抽验数量应增加一倍;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全部整修或停止出厂。
8 标识、包装及储存
8.1标识
产品标志应符合GB 5296.4有关规定,每套(件、条)服装应有认证许可标识及信息、产品执行标准、合格证、生产企业名称、厂址、产品名称、规格号型、材料组分、洗涤方法和检验章,每件产品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
8.2包装
产品包装容器应规整牢固、无破损,内外包装应设防潮层,组合尺寸配套,产品数量准确,整叠规整,码放整齐,箱内应放入承制方包装检验单,包装检验单应包括产品名称、号型、承制方名称、数量、检验员、检验日期,箱外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质量、体积、生产日期、承制方名称。
8.3储存
产品不得与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存放处应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晒,包装件距墙面及地面20mm以上,防止鼠咬、虫蛀、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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