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是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共计六章: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的配备与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被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劳和使用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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