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并建立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表。
2.从业人员应按要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时,应按要求正确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培训,保证从业人员100%正确使用。
4.临时工、外来务工及参观、学习、实习等人员应按照规定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外来人员进入现场由企业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或由企业与进入现场的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应配备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要求进入现场的人员正确穿着或佩戴。
5.劳动防护用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对已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禁止使用过期和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
图一:劳动防护用品判废程序
1. 劳动防护用品的判废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判废程序进行。判废程序见图1。
2.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报废:
——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时遭到破损或变形,影响防护功能的;
——劳动防护用品达到报废期限的;
——所选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经定期检验或抽查不合格的;
——使用说明中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
3.对国家规定应进行定期强检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实行强制定检;检测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部门完成,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国家未规定应定期强检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面罩、安全带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对同批次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的予以报废处理。
4.报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立即封存,建立封存记录,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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