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基本配备以及使用和报废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和配备。
答:下列文件对于本文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903-2008 个体防护装备术语
GB 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防护性能 protective properties
主要是指:防御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能力。
3.2
有效使用期effective duration
是指:到达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
4.1 企业应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同时明确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4.2 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组织对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使用、报废进行监督检查;审定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的专业资质和生产许可资质。
4.3 企业应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支出。
4.4 企业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采购国家规定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4.5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的人员,应根据各作业类别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潜在的危害,配备防护性能适宜的劳动防护用品。
4.6 企业应监督在其区域内进行作业的外部单位及其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停止作业。
根据上述管理规定,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单位应做好积极的相应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企业职工也应该根据相关规定提高自身的个人防护意识,共同努力,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电话:021-62128880|6212836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669号英雄大厦1804室
厂址:江苏省南通市外环北路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