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时劳动者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其历来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并有许多政策和法规。这次主要介绍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这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定期检查。
二:《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劳人服[1984]27号)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的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劳动职工个人防护用品。
2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和原则:
1) 井下作业;
2) 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3) 有刺眼、绞碾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 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 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 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的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放防寒服。
3.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范围和原则制定职工个人防护劳动用品的发放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执行。
4.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和供应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5.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护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制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各级劳动部门,公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
6.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工作人员,禁止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7.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8.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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